2005年6月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杀死情敌为何不负刑事责任
龙丹梅

  案件
    2004年,美籍华人57岁的JAULU·苏与43岁的重庆人李女士,确定了恋爱关系。去年11月,第四次来与渝与李见面的苏用自己的名义,花90万人民币买下2个门面,并立据公证:门面建好后交由李经营管理。
    但当苏办好这一切并回到美国后,他却渐渐发现事情有些不对了,经过调查,他才知道李某已经新交了男朋友曹某,2人已经同居。今年4月中旬,苏在未事先告诉李某的情况下来到重庆,在取消了李经营门面的权利后,电话通知了李某,李某十分气愤。
    4月27日中午,苏来到李家,准备取回他曾留在李家中的衣物。但进李家还不到10分钟,气势汹汹的曹某就持刀到来,李、曹二人以门面目前已经升值为由,向他要10万元钱。苏当然不肯答应,于是曹冲上去掌掴苏的面部,并打开跳刀威胁要“修理”苏,两人扭打起来。
    搏斗中,伸手夺刀的苏由于双手抓住了刀刃,鲜血直流。情急之下,他张口咬住曹的手腕,随手抓起茶几上的水壶砸向曹的脑袋,夺过刀刺向曹……后来曹某因出血性休克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    说法
  专案组对收集采用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,一致认为调查取证的结果完全符合构成正当防卫的几个要件:曹对苏的不法侵害事实存在;曹对苏的不法伤害是正在进行的;苏是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不法侵害才采取防卫的;苏的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曹本人实施的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,曹对苏是持刀进行暴力侵害,其伤害程度已经严重威胁苏的人身安全,苏为保护自己生命安全被迫防卫而造成曹伤害致死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